勞資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下約定勞動合同的重新訂立。具體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變更應當根據(jù)勞動合同中所簽署
勞資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下約定勞動合同的重新訂立。
具體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變更應當根據(jù)勞動合同中所簽署的條款進行明確,還要根據(jù)具體的變更范圍。
對于企業(yè)而言,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約定既不能過分具體也不能過于模糊。
(一)如果將工作地點約定為××區(qū)××路××號,這種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在福州市鼓樓區(qū)內辦公地點發(fā)生變更,只要與原來的地址不相同,也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工作地點發(fā)生了變化。這種情況下,只要工作地點與約定不一致,勞動合同的內容就已經發(fā)生了變更,用人單位很可能就必須承擔不利后果。
相反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為福州鼓樓區(qū),那么如果用人單位是在鼓樓區(qū)范圍內調整工作地點的,此種情形下,就不會被視為勞動內容的變更。如果勞動者拒絕搬遷的,用人單位就可以以員工曠工等為由將解除其勞動合同。
或者,用人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兩、三個確定的工作地點,明確勞動者在需要時應當服從單位安排,在上述范圍內調整工作地點等。如此,也可以避免變更工作地點帶來的不利后果。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勞動合同需要變更嗎
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原勞動合同仍有效,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二、相關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