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車輛,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xié)議分割。若協(xié)議不成的,婚前一方父母購買的車輛,歸其子
對于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車輛,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xié)議分割。若協(xié)議不成的,婚前一方父母購買的車輛,歸其子女所有,不進行分割,婚后一方父母購買的車輛,由雙方共同所有,由法院按照車輛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的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婚房離婚時怎么分割?
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房子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依照出資份額共有,離婚時夫妻雙方按照父母的出資比例分割。
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認定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共同共有,如何分割由雙方協(xié)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