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程序如下:1、召開股東會;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3、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程序如下:
1、召開股東會;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對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進行驗資,收集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起草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修改公司章程;
5、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有9條。
具體內容如下:
1、股東會決定;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自股東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對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進行驗資;
6、收集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起草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7、根據(jù)其它相關規(guī)定,減少注冊資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8、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9、全體股東足額繳納出資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