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在本案中B未完成法律規(guī)定的出資行為,但又不能視為出資不到位,那么這些尚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的實物出
既然在本案中B未完成法律規(guī)定的出資行為,但又不能視為出資不到位,那么這些尚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的實物出資屬于何種法律地位,是公司的注冊資本還是仍為股東的個人財產這對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有著重大影響。讓我們來作一下詳細分析。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實物出資為房屋和汽車,在我國均為法定的須登記的財產。此種財產的所有權為登記主義,即所有權人為登記人,所有權的轉移為要式轉移,即必須以在登記機關作所有權的轉移登記為取得所有權的必須條件。在本案所涉的房屋和汽車上,未在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之前,所有權人仍為B,從這一點上來看,房屋和汽車仍歸B所有。而此時A公司已然設立,在工商機關的設立登記中,房屋和汽車又是A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的主要組成部分,即是A公司的法人財產。按照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原理,股東B對此財產只有股權而無所有權。由于工商機關和產權登記機關的登記其實質均為以國家名義進行的公示行為,在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的特定時期內,該實物的權屬就有了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造成了困惑。如本案中,B個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在此前提下,如認定汽車、房屋仍為B所有,則不屬公司財產,公司尚未取得所有權,不能以此承擔公司債務,對債權人極不公平。因為A公司的80%注冊資本是實物,在不能請求就實物清償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的20余萬元債權不能在A公司得到清償。如認定汽車、房屋已是A公司財產,必然排除了B的所有權,在尚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的情況下,又與登記名義下的所有權相沖突。在此情況下,筆者曾經(jīng)就此準備了幾種判決方案,但都有操作技術和法律規(guī)范上的各種問題。
產權轉移書據(jù)包括什么
產權轉移書據(jù)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jù),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時所書立的轉移書據(jù)。財產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jù),是指經(jīng)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jù),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jù)。產權轉移書據(jù)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