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股權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被投資公司)的,適用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
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統(tǒng)稱股權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被投資公司)的,適用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公司”),包括外商獨資企業(yè)、外商合資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資公司”)或者內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資公司”)的,比照適用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但應經對原
外商投資企業(yè)
或新設外商投資企業(yè)有管轄權的商務管理部門(或外經貿管理部門)的審核批準。
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企業(yè)類型中的出資(如
個人獨資企業(yè)
、合伙企業(yè)、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集體股份合作企業(yè)等),不得作為股權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