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案例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本案屬于其中的哪一種案情:2005年11月,白某欲成立一家注冊資本200萬元的公司,但手頭只有150萬元現(xiàn)金,遂找到在某電力公司任會計的朋友王某,提出向其所在的公司借款50萬元作注冊資金,并承諾當月底就歸還。王某稱電力公
案例三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虛報注冊資本
本案屬于其中的哪一種
案情:
2005年11月,白某欲成立一家
注冊資本
200萬元的公司,但手頭只有150萬元現(xiàn)金,遂找到在某電力公司任會計的朋友王某,提出向其所在的公司借款50萬元作注冊資金,并承諾當月底就歸還。王某稱電力公司資金緊張,且怕挪用公款出事,但答應將自己的50萬元現(xiàn)金借給其使用。后來,白某將借的50萬元和自己的150萬元作為注冊資金,于11月26日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了××實業(yè)
有限公司
。在公司登記中,股東有白某和鄧某(系白某之妻)兩人,白某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兩人各擁有公司50%的股份。后來,白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一次性將50萬元現(xiàn)金歸還王某。
分析:
對于借用他人資金用于注冊成立公司,注冊后又將該筆款抽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從本案當事人白某的行為來看,其行為既符合采取欺詐手段(將借來的資金作為自己的出資)、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特征,又符合公司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特征,還具備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特征。白某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對公司的登記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公司出資的管理制度。因此,辦案人員對白某行為的定性存在較大爭議。
筆者認為,要準確認定白某行為的性質(zhì),必須全面分析上述三種違法行為的區(qū)別。
首先,從行為人主觀故意看,虛報注冊資本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虛報注冊資本獲取公司登記;虛假出資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虛假出資騙取公司股份;抽逃出資行為人的目的是將出資抽回,動機往往是為了逃避債務或挪作他用。從本案事實看,白某的目的顯然是為了取得公司登記,而不具備騙取公司股份或者逃避債務的目的。
其次,從行為關(guān)系來分析,虛報注冊資本側(cè)重于公司發(fā)起人或股東行為的整體性;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則側(cè)重于發(fā)起人或股東的行為的個體性。也就是說,對實施虛報注冊資本行為人的行為,其他發(fā)起人或者股東往往是知情的,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人的行為相對于其他發(fā)起人或股東往往是隱秘的。從本案事實看,實際出資人是白某、鄧某夫妻兩人,王某自己未出資,只是將款項借給白某用作注冊資金,白某的行為實際上是股東的整體意志,因此白某的行為符合虛報注冊資本行為的特征。
綜上所述,當事人白某為取得公司登記,采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應認定其行為屬于虛報注冊資本行為。